(二)多措并举,努力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1制定优惠政策。出台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综合扶持政策,完善落实金融机构来冀设立金融总部、后台服务基地和分支机构奖励办法,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人才来冀落户和发展。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台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由人民银行逐步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整合成一个高效的跨部门的统一信息平台,建立起一个以政府信用为保障、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全社会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用信息服务。
3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行为。制定打击逃废金融债行为办法,加强金融机构与司法、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合作互动,切实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企业借重组、分立、股改、破产等方式逃废金融债务。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土地、项目、贷款审批、环保治理等方面共同制裁。
4搞好金融生态市、县、乡创建活动。将金融生态建设作为地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市、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推进金融生态市、县、乡(镇)建设,提高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覆盖率,形成有利于我省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三)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提高金融产业对外开放水平。
1加强京津冀金融合作。借助环京津区位优势,建立京津冀金融交流合作机制,制订金融合作战略规划,推动深入合作。促进金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协会的交流,构建区域金融合作平台,实现金融运行管理的全面对接,提升我省金融产业的国际化水平。大力推进京津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扩大在冀业务,鼓励参股我省金融企业,发挥其资金、人才、管理、技术等优势;加强京津冀金融业在风险管理、产品设计、行业监管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提升我省金融业的竞争力。
2加强环渤海金融合作。加强与环渤海省会城市、中心城市金融业的交流,加快推进金融市场一体化建设,加大相互间的支持配合力度,实现环渤海区域金融产业的共同发展。推动建立各省市金融学会、金融监管部门、中心城市间的联系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激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和跨区域经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间开展相互持股、业务合作和人才交流。
(四)实施人才战略,为金融产业提供智力支持。
1建立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开发金融产业人力资源,开展金融系统员工培训。有关部门与金融院校联合建立金融干部培训基地,不定期组织市长、县长、行长(经理)培训班。加大河北金融学院、河北大学和河北经贸大学的建设,使之成为我省金融人才培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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