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直管县辖区内企业出口退税3%部分全部由县级负担,设区市不再负担。原出口退税基数3%部分和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全部作为省直管县基数。
(三)体制基数的核定。
省市县三级财政之间体制基数核定,原则上以2008年决算数据和市对县经常性补助(上解)为依据,并参考2007年相关情况,按照不挤不占、保各级既得利益的原则处理。体制基数核定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各项税收返还、财力性补助、经常性专款补助、体制性上解、经常性专项上解以及债权债务相关基数的处理等。具体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四)管理方式的确定。
省财政对直管县的各类收支管理事项,原则上由省财政直接对直管县办理。财政资金往来,由省财政直接核定直管县的税收留用比例、直接调度和拨付资金;财政结算事项,由省财政直接对直管县办理,直管县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财政结算有关资料;财政预算决算、财政收支统计报表和执行分析,由直管县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并抄报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报送省财政厅时将直管县作为“其中”数列出;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和专款补助,由直管县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省下达的各项财政资金直接测算、分配到直管县;非税收入管理,由直管县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省直接审批到直管县;省财政召开涉及资金分配的会议,发布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均扩大到直管县;省直管县财政工作落实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各项信息直接报省财政厅;财政事务性管理,如专项业务工作评先评优、财政监督、财政系统文明建设、干部培训等有关工作,省直管县原则上直接对省财政厅。为减少行政成本,省可以将部分事项委托设区市管理,如一般性工作部署,可由设区市代行的,由设区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具体管理方式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
省财政直管县的预算和决算暂时仍作为所属设区市总预算和决算的组成部分,汇总纳入设区市政府总预算(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其他要求
(一)有关设区市和直管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本地财政体制和预算(草案),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省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清理核实设区市与直管县有关专项拨款及配套资金基数,对直管县财政事项要直接办理,相关资金直接下达到直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