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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3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跨省总分机构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收入。除此之外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省、直管县共享收入,按属地征收入库,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直管县分享20%。

  4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直管县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直管县分享30%。

  5资源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资源税由省、直管县按比例分享,省分享60%,直管县分享40%。

  6除上述税收和中央原固定收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收入,按属地征收,全部为直管县本级收入。

  7跨县(市、区)经营,现行不能在县级独立纳税、统一在设区市纳税的企业缴纳的市以下分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收入,仍在设区市统一缴纳,作为设区市收入。

  8各项非税收入的划分。中央和省在各直管县的非税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不变;各设区市承担部分工作职能按比例分享的非税收入,原则上维持现行收入划分体制;对相应业务管理职能主要在县级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下放到省直管县。具体非税收入项目征缴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

  9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各设区市不得再出台任何集中直管县收入的体制政策。

  10各设区市按照以上收入划分体制要求,调整和确定对县(市)财政体制。

  (二)财政支出责任界定。

  按照责权统一原则,财政支出责任界定与财政收入体制相对应,设区市原则上不再承担省直管县相应的新增支出责任。

  1配套基数的核定。各设区市财政应承担的为省直管县配套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省财政再补助省直管县继续用于相关专款配套或原政策规定支出。

  2统一省对直管县新增配套资金政策。由于设区市不再承担直管县的支出责任,省财政对直管县配套比例适当高于与其财力水平相当的一般县配套比例。

  3与非税收入相对应支出责任调整。对设区市按比例分享非税收入的,市级仍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直管县后,设区市原则上不再承担直管县其他支出责任,但鼓励其继续支持直管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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