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通知
(冀政〔2009〕51号 2009年2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发展的要求,现就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实施范围
将扩权县(市)和纳入省财政直接管理的产粮大县(市),统一为“省财政直管县”,实行统一的省财政直接管理体制。直管县名单如下:石家庄市9个,包括平山县、辛集市、行唐县、深泽县、无极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唐山市5个,包括迁安市、遵化市、滦县、滦南县、玉田县;邯郸市9个,包括武安市、大名县、广平县、临漳县、邱县、肥乡县、馆陶县、魏县、曲周县;张家口市2个,包括怀来县、张北县;保定市9个,包括定州市、安国市、涿州市、定兴县、容城县、望都县、蠡县、雄县、高碑店市;沧州市9个,包括任丘市、东光县、盐山县、肃宁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泊头市、河间市;秦皇岛市2个,包括昌黎县、卢龙县;邢台市7个,包括宁晋县、清河县、柏乡县、隆尧县、威县、临西县、南宫市;廊坊市3个,包括三河市、霸州市、香河县;承德市3个,包括丰宁满族自治县、承德县、平泉县;衡水市6个,包括安平县、冀州市、武强县、故城县、阜城县、饶阳县。
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主要内容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划分、财政支出责任界定、体制基数核定和管理方式等。
(一)财政收入划分。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设区市原则上不再分享直管县的财政收入,但保留上年度财政收入分享基数。在各直管县征收的财政收入,各级财政分享范围和比例调整为:
1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直管县分享15%。
2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仍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直管县分享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