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诉权:对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一)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乱扣财物,以费代罚、以罚代处的;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五)接受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执法人员违反纪律的,当事人可以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
(本局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举报电话:23115288。)
附件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安监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XXX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条 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到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协助。
第五条 要求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时,应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XXXXXX(证件完整名称)证件。
第六条 事故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要求当事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当事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宣读给当事人听,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