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公开的范围: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中,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
(二)政务公开的对象: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行政救济、行政监督的途径。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由行政执法人员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告知书》公示到执法现场、传送到行政相对人。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五公开”
(一)公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定职权。各级安监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法律法规授予安全监管部门的各项职权,应向社会公开。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严禁安全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二)公开执法人员的身份。安监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有关执法文书中。
(三)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安监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行政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
(四)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各级安监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让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行政执法的基本过程。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公开行政执法办事期限及结果。凡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公开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期限、进度和审批结果。审批结果不同意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和理由。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简明易懂、准确完整的方式,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和申办方法,并提供受理条件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咨询服务。各级安监部门应在所负责的范围内将典型事故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