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责任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部门)应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1.情节较轻,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由市、区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
2.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区县局人事部门负责;
3.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市、区县局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调离工作岗位;
5.免除职务;
6.给予行政处分。
六、考核和奖惩
(一)要将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考核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考核与全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相结合,并广泛听取监督员、服务对象的意见。
(二)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列入年度党政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对政风行风建设成效显著,年度政风行风测评排位名列前茅的,予以奖励;对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或造成不正之风蔓延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本系统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本办法由市安监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安监部门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市纠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在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完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
二、范围对象和内容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