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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


  (四)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次告知、二次受理、三次办结”制度,切实解决“办事推诿拖拉”、“效率低下”等问题,努力推行网上办事,方便群众。

  (五)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公开承诺,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服务规范,在服务中加强监管,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和服务对象合理解决“急、难、愁”问题。

  (六)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安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市委、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再行收费。

  (七)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干预或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和其他中介活动,从中获取好处。

  (八)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切实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政风行风问题的投诉,做到认真、及时解决和处理。

  五、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1.政风行风建设组织不健全、领导不力的;

  2.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致使被媒体曝光、批评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4.不正之风在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蔓延的;

  5.其他损害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1.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3.工作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引发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5.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损害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实施责任追究要在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实施。

  对涉及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由事发单位(部门)向所在局党组、局长室书面报告事发情况、原因、后果、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局党组、局长室收到报告后,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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