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资源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中采矿权转让审批和价款评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9]4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是省政府的专项工作,现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采矿许可证换发和价款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切实加快采矿许可证换发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现就非煤资源整合工作期间换发采矿许可证所涉及的采矿权转让审批和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矿权转让审批
按照资源整合方案核准意见,对于资源整合后由国土资源部、省厅换发采矿权许可证的矿山,分别由国土资源部、省厅负责采矿权转让审批;由市局、县局换发采矿权许可证的矿山,分别委托市局、县局负责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应符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28号)规定的条件及资料要求。
二、关于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
按照晋政发[2007]47号、晋非煤整合发[2008]1号、晋国土资发[2009]2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以折股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以及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的矿种均应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按采矿权价款备案结果计征。其中,属于国土资源部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报国土资源部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属于省厅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委托市局选择采矿权价款评估单位,由市局对评估单位进行委托,组织评估单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提出初审意见,统一将评估备案资料(一式二份)报省厅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属于市局、县局换发采矿权许可证的矿山,考虑到已由市局、县局分期分段有偿出让部分资源,为使价款评估工作的正常衔接,剩余未有偿出让的资源储量仍分别由市局、县局负责采矿权价款评估委托及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备案。
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工作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
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的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对于评估单位的确定,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