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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关于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补充通知

合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关于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补充通知


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
  为了更好的做好合肥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现将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近日下发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备忘》,予以发布,请认真对照其相关要求,并结合《关于合肥市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备忘

  1、《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分别由企业、初审机关、专员办留存,财监局保留复印件。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及《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一览表》须按月列填写(包括以前月份申报额),如:申报5月份时,须按顺序填列1至5月份所有月份金额。
  3、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文件必须以红头文件形式。
  4、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或生产性废旧金属)申报时在提供商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同时,须提供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5、若企业仓储、整理、加工场地为租赁的,除了须提供租赁合同外,还须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6、对“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比80%”的审核,所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当期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再生资源销售收入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及预收账款明细账等与再生资源销售额有关资料(复印件需企业盖章确认)。
  7、对于未受行政处罚声明,商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建议统一格式。(参考格式另附)
  8、对于新办企业(2008年没有可比数据的),2009年累计增值税免征额超过1000万以上,次月可开始按月申报。
  9、审核2008年度增值税免征额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资料:企业2008年财务报表及当地国税局开具的证明,如“根据2008年度企业税务申报情况,***公司2008年再生资源增值税免征额为***万元。符合《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通知》(财驻皖监[2009]17号)“2008年度增值税免征额在1000万元以上”标准,特此证明”。
  10、市(县)财政局初审意见以红头文件形式主送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抄报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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