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92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及时掌握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信息,有效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保障公民享受合法医疗的基本权益,特制定《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信息,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公民享受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患者伤亡的事件。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的事件,应按本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的报告后,应做好登记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调查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夜间报告市卫生局值班室)。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获得初步调查结果后2小时内书面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件发生时间、接报时间、到达现场时间;
(二)事件发生详细地址;
(三)非法行医涉案人员情况、开展业务范围、既往查处情况等;
(四)受害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等);
(五)受害人现处于何种情况(死亡、抢救中、致残、无法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