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经贸、建设、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加快推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加快推广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支持农村户用沼气池和畜牧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四、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
(一)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经贸、科技、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制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循环经济科研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试点建设、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实施、发展循环经济信息服务等;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经贸、水利、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落实好差别电价、超标准耗能加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引导企业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出口。企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五、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组织指导,建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确定任务目标,制定计划,明确重点,积极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经贸、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好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农业部门要对农业循环经济进行专题研究;水利、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抓好相关循环经济发展措施的落实;质监部门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结合每年举办的“6·5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等活动,深入学习和宣传
《循环经济促进法》,广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和示范典型,努力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循环经济发展氛围。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技术、管理骨干进行循环经济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组织发展循环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