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配件的行为;适时组织开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组装、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报废汽车、非法拼装汽车和出售报废汽车与拼装车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装车辆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货运汽车、拖拉机上下学。监督检查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综合素质评定的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依法查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媒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方便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因灾害性天气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内部交通安全工作,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三、落实相关制度措施,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非机动车产业政策的变化,对列入登记范围的非机动车类型将作相应补充、调整。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公安厅、质监局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认证,认证合格的对其型号和安全技术参数予以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工作规范,审核相关证明、凭证,比对符合登记标准的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查验确认车辆,便民快捷地办理车辆登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