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顾全大局,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公安、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司法、教育、卫生、安监、工商、质监、监察、农机、保险等部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做好本辖区内的交通参与者及车辆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为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抓好城市建设规划的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机动车、非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配件的行为,组织开展对无证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