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
《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
《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办法》是建国以来我省制定的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活动和公安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组织好对
《办法》的学习宣传。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理解和把握
《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讲解
《办法》,并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营造知法、守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