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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浙安委办〔2009〕31号)


各市、县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保持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
  但在重点建设项目领域,去年,安全生产三项指标,同比均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该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令人担忧,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2008年,外地进浙企业发生生产事故28起,导致57人死亡。2008年11月15日,杭州市地铁1号线湘湖站工段发生的施工工地基坑坍塌重大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2008年6月21日,甬台温铁路鹿城段发生的移动模架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这两起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也高度关注事故处置情况,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今年,全省各地在建重点建设项目量大面广,许多新建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建设施工安全形势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目前,重点建设项目领域大量引入外地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计和勘察单位(以下简称“外地进浙单位”),由于这些单位普遍存在流动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容易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成为安全生产监管的薄弱环节。为了进一步落实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大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外地进浙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五方面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制定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方案,督促外地进浙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设施和设备保障。同时,监督方案中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和监管内容,尤其是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源、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计划等事项,应在监督方案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定期向属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对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情况,并督促外地进浙单位主动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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