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基地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省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和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四)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和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由省科技厅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任务书”。
第十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新增加骨干企业及主要配套企业应及时报请省科技厅核准纳入基地骨干企业及配套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专项补助经费按《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运行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基地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基地的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州(市)科技局,经州(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认定期满前,由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资格并继续给予相应支持;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
2.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申报书
3.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编制提纲)
附件1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
产业基地名称:
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二○○九年四月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报书为认定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重要依据。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应准确、真实、可靠。
2.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名称统一表述为“云南省XX (县市区名称)XX(产业名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3. 基地发展规划应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