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在3年内可望有较大发展。
1、基地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达15%以上。
2、基地内聚集的企业数量年均增幅达到15%以上。
3、基地认定后第3年的企业R&D经费投入总量比认定基地时增长50%以上。
4、基地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量、授权量年均增长10%以上。
(七)已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优先认定。
第五条 基地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承担过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符合基地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与基地内的其它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5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R&D)经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营良好、银行信誉好。
(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优先认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编制《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申报书》等申报材料,上报州(市)科技局。
(二)州(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上报。
第七条 认定与授牌
(一)认定。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实地考察等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二)授牌。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云南省XX (县市区名称)XX(产业名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牌匾。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采取如下扶持措施,支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由省科技厅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基地建设专项经费补助,专项用于支持基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对基地内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认定和相关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