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1号)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3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9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决定》(云发〔2008〕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精神,强化创新体系建设,建设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县域经济向特色化、规模化和聚集化方向发展,加快全省工业强县步伐。根据《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国科火字〔2001〕8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某一县(市、区)特定区域内,以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骨干企业和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为主导,依托资源、区位、产品、人才、技术等比较优势和重大项目实施集聚形成的产业分工明确、协作配套紧密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州(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指导、申报受理、推荐上报、跟踪服务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的申报主体,负责组建基地领导机构,组织制定基地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及协调解决基地发展重大问题。基地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市、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县(市、区)政府已组织制定可行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并有相配套的扶持政策措施。
(二)县(市、区)政府已组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基地主导产业属于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某一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竞争力强。
(四)基地具有良好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础,特色产业关联产品合计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
(五)初步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骨干企业与配套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条,拥有2家或2家以上骨干企业,以及3家以上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