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9〕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省财政从2009年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计划安排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根据《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