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处公墓规划、土(林)地使用违法行为。对公墓建设规划审批、土(林)地使用审批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未经规划、土(林)地使用审批,或非法占用土(林)地扩建墓区的公墓,分别由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单位法人和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对已建成一定规模墓位的公墓,又未违反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旅游区规划等,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补办公墓建设规划、土(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划定红线,严格执行。
3.整改违规超面积墓位。2006年5月15日全市墓葬专项整治开展以后建造的超面积坟墓、墓碑的墓位,严格执行《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违法违规案件处罚,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所产的费用,由公墓法人承担。
4.禁止非法预售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及乱收费行为。对以“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人预售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公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对违反收费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位(格位)以及公墓管理维护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5.规范公墓承包经营行为。对辖区内公墓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依据《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性公墓承包经营时限每轮不得低于20年,低于20年的为无效《合同》。公墓承包《合同》内容须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在乡镇(街道)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监督下,由公墓承包经营中标者与公墓法人代表签订,公墓承包人须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只能安葬本村死亡人员骨灰或遗骸,禁止承包对外开展销售墓位的活动,违规承包对外销售墓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墓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