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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公墓清理整顿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公墓清理整顿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先后制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我市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了墓葬治理工作,拆迁“三沿五区”坟墓,深化殡葬改革,着力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违法占用土(林)地擅自扩建墓区、违规建设超面积墓位、无序承包经营公墓以及乱收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问题还十分严重,既浪费了大量的土(林)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又严重违背党和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八部委的《通知》要求,从今年2月起至7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公墓行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墓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辖区公墓建设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组织监察、民政、发改、公安、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工商、林业等部门,联合开展公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公墓行业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俭、科学的墓葬意识,促进我市生态市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

  二、明确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内容及要求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市所有非法墓地、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

  (二)清理整顿内容及要求

  1.清理非法公墓。对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建办并出售墓位的非法墓地、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清理整顿公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国家八部委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违法使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理;涉及违法使用土地的,结合违法土地专项整治活动,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进行处理。对非法建办的墓地、骨灰存放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或封闭管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作罚款或其他处罚;对影响环境的,应责令违法建办者限期拆迁或平毁,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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