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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09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三、年度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5日前将书面材料交至市局律管处。

  四、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有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协议、合伙人等事项的,应当在考核前向省厅先行办妥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市司法局暂不予考核,并责成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按照《律师法》等法律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参加年度考核。2009年不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名单由各律师事务所书面上报市司法局(附件1)。

  (三)会费缴纳标准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请各律师事务所于年度考核前将会费汇至宁波市律师协会,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宁波城北支行,帐号:741051601000502.

  70岁以上老律师可免缴个人会费,但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从业律师工作20年证明及未受业内处罚证明。

  女律师孕、产期申请免缴个人会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医院证明;(3)准生证。

  (四)对注册页已满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在备注栏注册盖章,省厅暂缓更换。

  (五)对应转入组织关系而还未转入的党员专职律师,无充分理由而未转入的,其《律师执业证》不再给予加盖印章延续有效期。

  (六)公职律师的考核材料,由市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厅律管处审核加盖年检注册章。

  (七)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按照原要求和程序办理。

  联系人: 宋彩荣(电话:87231615)

  印剑萍(电话:87296866)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1. 不申请年度考核律师名单(略)

  2. 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费缴费清单(略)

  3. 申请会费减、免人员名单(略)

  4. 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公告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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