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09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修订后的《
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公司《关于自2009年起不再开展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律公字〔2009〕第005号)要求,鉴于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考核办法》尚未出台,为保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正常执业,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司办2009【3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取代以往的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2009年1月1日以后核准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有效期至今年5月的,由市司法局统一收集后到省厅加盖印章延续有效期。
二、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 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二份),内容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收费等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
2. 经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二份;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 事务所缴纳会费的发票复印件二份;
5.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定义务和协会义务情况二份(附件5)。
6. 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公告名单(二份)(附件四)
(二)律师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 2009 年度律师考核登记表二份(附件6)
其中“律师个人总结”一栏应如实详细填写本人2008年度业务开展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及会员义务情况等;
2.《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陆册》原件;
3.《律师执业证》原件;
今年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不需通过“律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审核,由市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律协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