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行为。重点抓好流通环节奶制品、酒类、肉类、醋类市场以及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检查消费者多次举报的食品。
(五)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大力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六)畜禽屠宰。依据《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定点屠宰,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和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病死病害生猪(牛、羊)和畜禽注水等行为,严防未经动物疫病检疫、品质检验及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七)食盐。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和私盐运销团伙,取缔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严厉查处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非法加工和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大案要案;加强食盐安全检验检测,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用盐行为,查处使用非碘盐、劣质盐和非食用盐加工食品行为。
(八)保健食品。严厉打击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夸大宣传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功能疗效行为。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采取行政、认证等措施,鼓励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 (GMP)、卫生规范(GHP)、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重点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建立覆盖全市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收集报送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