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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5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完整和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加强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04〕390号)和《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含义及收入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即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的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用和使用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国有资产,通过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以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均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依法纳税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税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初始投资作为资本,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取得的经营收益;
  2.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所取得的分红收入;
  3.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经营,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收入;
  4.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所取得的租金性质的收入;
  5.利用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对外招标、招商所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6.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通过其它经营方式取得的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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