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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投入消除我市客渡运输安全隐患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投入消除我市客渡运输安全隐患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9〕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行政辖区内有长江、沱江、赤水河、永宁河等通航河流18条,客渡运船舶在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公益性质。客渡运输长期经营困难,造成客渡运船舶无力进行正常维护,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船员和渡工收入低、生活困难、不安心本职工作等安全隐患,严重危及我市水上交通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消除客渡运输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进一步稳定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大投入消除客渡运输安全隐患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客渡船舶维修改造给予补助

  每年由市、区县财政拔出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载客30人以上的客渡船补助3000元/船·年,载客30人以下的客渡船补助2000元/船·年的标准,定额补助给客渡运船舶经营人,用于船舶维修改造和更新安全设施设备。长江干线上的36艘客渡运船舶每年的维修改造费,按市财政和客渡船船籍港所在地的区县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负担。其他河流中的客渡船的维修改造费,由客渡船船籍港所在的区县级财政补助给客渡运船舶经营人。

  二、对客渡船技术船员和渡工给予工资补助

  每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拨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客渡船技术船员给予4000元/年,渡工给予3000元/年的工资补助,解决船员、渡工收入低、待遇差、未参加保险、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在长江干线客渡船上任职的技术船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50%,另外50%由客渡船船籍港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负担。在其他河流中客渡船上任职的技术船员和渡工工资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客渡船船籍港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负责解决。

  三、补助经费的发放及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补助经费的管理,属区县财政补助经费的,由区县航务(海事)处每年年底进行初审上报区县交通局、财政局复审,再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由区县航务(海事)处兑现补助给从事客渡船工作的船主、船员和渡工;属市财政补助经费的,由各区县航务(海事)处核实上报市航务(海事)局初审,然后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复审,再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航务(海事)局兑现补助给从事客渡运输的船主、船员和渡工。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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