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09〕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批准我市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结合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的原则
此次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总的原则是:以保护耕地为主;适当调整,但不低于公布的标准;原补偿标准高于新公布的补偿标准,仍执行原补偿标准。
二、调整范围
渝水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袁河街道办事处、仙来办事处,仰天岗管委会仰天岗办事处应星管理处区域内征收的集体土地。
三、调整后的补偿标准
㈠地类的划分及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①耕地(含水田、旱地)、原属耕地栽种果树的果园、精养鱼塘每亩统一年产值1576元,补偿倍数20倍,即:每亩补偿315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下同);
②宅基地、水域每亩补偿30000元;
③林地、原属山地栽种果树的果园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10000元;
④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工矿用地)每亩补偿10000元;
⑤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7000元。
2、青苗(果树)补偿
①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规定补偿耕地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即:补偿1576元/亩;
②果园:密桔、早熟梨、杨梅、枣类成林投产的为6000元/亩,未投产的2000元/亩;葡萄园投产的为7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其他类投产的为5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