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市食监所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法[200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通知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食品链中各部门的职责,对于有效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充分认识到肩负职能与责任,将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提高认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二)严格查处,力求实效。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市食监所要根据各类认证风险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企业、产品,要主动、及时的组织查处,并加强监管和巡查。在检查中,对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没有记录或与记录不符的认证证书,应予以重点关注,查实持证企业、发证机构是否存在买证、卖证,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等行为;对认证机构依法报告获证企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情况的,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将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提交纠正措施证实文件及对问题的说明。检查中,如发现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处理,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做好检查记录和归档工作。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相关机构分包国外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和进口有机产品的监管,切实维护中国相关生产企业的利益。
(三)加强协调、积极宣传。食品农产品认证涉及部门多、社会敏感性强、法规责任重,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市食监所要积极做好与各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汇报。同时,要根据《
食品安全法》、《国务院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法[2009]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的社会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扩大食品农产品认证社会影响力,增强获证企业、获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食品农产品的科学消费。
(四)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市食监所要及时分析、总结认证监督检查中的问题和经验,不断探索监管新手段、新方式,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市局将于2009年第二季度组织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培训,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时给予解答帮助。同时,市局将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巡查。
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市食监所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2009年度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市局质量管理认证处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于10月底前将本单位2009年度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的总结报告、工作建议报送市局(书面报告、电子文档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