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应根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将整理好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工程档案、声像档案、实物和电子档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其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档案和实物档案在翌年5月底以前整理归档;
(二)工程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1个月内整理归档;
(三)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四)声像档案资料由形成部门及时整理,实时归档;
(五)电子文件应根据国家《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局(总公司)内设机构、工程项目部撤销合并,其档案向综合档案室和接管单位移交。
第十八条 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目录,当面检查、验收,并对档案数量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和统计。综合档案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档案,应退回重新整理。
第十九条 局(总公司)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机构进行排列;工程档案按工程项目排列;会计档案、电子档案等按年度排列;实物档案按类型结合年度排列,并编制目录、入库入柜保存。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统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按照档案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并保持长期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档案部门报送年度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新建办公楼时,应把档案室的建设纳入新建计划,档案库房建筑要遵循安全保密、布局合理、科学适用的原则。库房不能在顶层和无架空层的底层。档案室要实行库房、阅档室、档案技术用房三分开,有条件的要建立档案阅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