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单位所有档案人员都有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的义务,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档案业务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化设备操作技能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遵纪守法,钻研业务,积极工作,作风严谨,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本局与总公司的档案工作,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局(总公司)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局(总公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局(总公司)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局(总公司)设综合档案室,归口办公室管理;各处(室)要明确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各单位也应按照局(总公司)的做法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并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八条 本系统档案工作由局(总公司)办公室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部门和指导。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是本单位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部门,又是档案业务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部门。国家投资的在建工程档案由工程部集中管理;民营资本的行业管理单位自行确定集中管理部门。
第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坚持由文书处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制度。
单位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集中整理归档。各处、室(科)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各处、室(科),按规范要求进行收集整理。
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档案和养护工程档案构成,以项目为单位集中整理归档。
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业务部门收集整理。
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室职责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