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高速办[2009]169号)
全省高速公路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系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营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档案,是指局(总公司)机关、局(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行业运营管理单位、各行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各其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局(总公司)、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和实物等不同载体的信息记录,是全省高速公路全部档案的总和。
第三条 本局(总公司)档案工作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营的基础工作和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提高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增强竞争力,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确保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积极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