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监管力度,遏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发生。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依法管理,切实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内容落实好。要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
(六)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检查、和群测群防等工作的需要。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必需的应急搬迁、应急治理经费,以防范于未然。(七)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气象、水利、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加强交流合作、协调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威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等设施或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或受危及单位负责监测预防并进行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予以协助并负责监督检查。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交流,对气象部门预报有强降雨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开展险情巡查、预警预报等工作,提高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四、巡回检查计划和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
(一)巡回检查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将于6月下旬-7月上旬,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东部山区部分县(市)进行汛期防灾工作巡回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也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汛前检查,加强汛中巡回检查和汛后复查。
(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当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灾害现场,开展调查和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告。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对大型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调查。
省国土资源厅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431-88550199(白天值班室)、88550110(夜间值班室)、88550114(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