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由于地震灾害给企业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对企业“5.12”汶川特大地震前的欠税,由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受灾情况,积极向上争取给予缓、减、免。
三、金融扶持政策
(八)做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2009年内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今后逐年增加,为企业灾后恢复重建、技改扩建、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发展相关产业和循环经济等提供贷款担保。
(九)改善州内工矿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州内各金融机构,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每年在新增贷款中以不低于20%的比例,重点对电解铝、新材料、锂盐、氯酸盐、磁材、电解锰、工业硅、电石等企业和产业给予资金贷款支持。
(十)金融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重点给予蔬菜、肉、奶等家畜产品产销对路,有发展前景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予以贷款支持。
(十一)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企业化解债务。各金融部门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做好因灾受损企业损失评估认定等基础工作,并将企业的受灾损失上报上级,积极争取受灾企业的信贷资金的核销、缓展、停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十二)金融机构,要按照州政府确定的对口帮扶方案,制定相关帮扶企业的措施和办法,有针对性的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十三)积极鼓励、支持企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利用民间资本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州人民政府按照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予以参股。
(十四)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与州外金融部门联系,建立与州外金融部门不定期的信息沟通制度,采取不同形式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四、国土资源扶持政策
(十五)对搬迁企业所需土地,企业原有土地在迁入地由政府采取占一还一的办法予以等量置换。对做大做强的企业所新增的土地,项目建成后,投资达到200万元/亩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基准地价30%的优惠;投资达到300万元/亩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基准地价50%的优惠。
(十六)最大限度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企业的生产区和生活区适当分离,凡是有企业的乡、镇,都要将企业生活区纳入集镇统一规划,作为集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使企业土地尽量用于扩大企业生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