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企业灾后重建若干政策的意见
(阿府发〔2009〕1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州工业灾后恢复重建步伐,按照我州灾后重建的总体要求,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研究,特提出扶持工业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州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循环经济等,扶持项目、扶持企业由州财政局、州经委拟定具体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二)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受灾企业的政府债务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1.企业在改制时,新业主按照承载式转让承担了政府债务且规模做大了的受灾企业,对其政府债务,视其受灾程度给予适当的减或免,剩余政府债务在2011年底前挂帐停息。
2.紫坪铺水库的移民搬迁企业,因迁建时资金不足而向政府的借款,在2011年底前挂账停息。
3.企业在改制时,新业主收购改制企业应按转让协议合同付款的欠款,在2011年底前挂账停息。
(三)2009-2011年,对重点骨干的工矿企业因扩大再生产所需的新增贷款,符合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贴息规定的,在各县产业重建资金中给予30%以内的贴息。
对州内又发又供的水电企业,新增能源且全部在州内转化的能源项目所需的贷款,符合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贴息规定的,在各县产业重建资金中给予50%以内的贴息。
(四)从2009年开始,因灾后重建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到需要搬迁的企业,由政府对企业扩大规模,节能减排,上档升级,提高环保质量等方面给予企业建成投产后3年的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所缴纳所得税留州额度。
(五)2009-2011年,对企业在自主创新、新产品开发、污染治理、循环经济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所缴纳所得税留州额度。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上述(四)、(五)两项政策。
二、税收扶持政策
(六)2009年-2011年对属于州县所得且州县政府具有减免权的地方税种,给予减免。减免权在上级的税种,由税务部门按程序向上级积极争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