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强领导
县上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的开展,研究解决全县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蒋承谷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庹云强 县府办主任
田茂江 县环保局局长
刘月红 县经贸委主任
陈钱万 县发改委主任
刘汉中 县监察局局长
黄志文 县司法局局长
胡 宏 县安监局局长
唐 波 县工商局局长
王 中 县建委主任
李朝斌 县市政园林局局长
张绍云 县环保局副局长
彭正禄 县供电公司经理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承担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调度、联络协调、现场检查、重点督查、方案制定、总结汇报等工作,由田茂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张绍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明确职责
计划部门要把好项目准入关,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引导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并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供电部门要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各级政府的决定对被取缔停产违法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相应的供电设施。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粉尘。
市政部门负责街道清扫保洁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需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涉及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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