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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五)坚持推进“大学片”招生改革,根据生源变化及时合理调整学区,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六)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做好并尽快完成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有效化解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

  (七)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按照积极鼓励、规范引导的原则,对民办学校的举办、招生、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八)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优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中补课,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九)坚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配好配强每一所学校的领导班子,鼓励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思想和业务素质。严肃查处公办在职教师开办任何名目的有偿补习班行为,引导监督教师将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中。

  (十)坚持把做好中小学校安全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各有关部门要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加强中小学生安全自护教育,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校安全。

  三、切实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组织领导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每年教育纠风的重中之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对辖区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负总责,要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依法实施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履行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职责,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违规办学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办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县(市)区、开发区进行经常性督政、督学。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和开展中小学办学行为经常化督学制度,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通报并进行整改。规范完善中小学办学行为立项、查实、处理机制,发改委、教育、审计、监察部门要通力合作,坚决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切实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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