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2009年10月后仍未按要求依法办理“三同时”相关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我局将依据《
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对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依法严厉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责任,并纳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黑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申报全国、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单位等重大奖励事项,我局将出具否定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通报。
三、“三同时”办理过程中有关问题请与我局相关处室联系,我局将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联系人: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二处
何金生 87293144 (航空、航天行业)
余新龙 87293144 (电子、信息行业)
王国柱 87292903 (兵器、船舶行业及其它)
叶剑虹 87292903 (机械、电力行业)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安全工程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