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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港〔2009〕8号)


相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港航局,航发司,港务物流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布置2009年度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水运建设管理水平,我委将在2008年已完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考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于2009年全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范围
  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我市在建内河水运工程项目均应按照《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纳入考核范围。
  二、绩效考核工作实施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在今年4月10日、8月底前各组织一次在建水运项目绩效考核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备查。
  (二)交通运输部和我委批复初步设计的在建项目,由市交委在今年9月初组织考核检查;其他项目由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于本年8月底前上报我委,我委将视情况组织抽查;全市考核情况将由我委汇总后于10月底报交通运输部。
  (三)交通运输部将在年内适时开展抽查工作,抽查项目和时间将另行通知,为减少检查环节,交通运输部抽查的项目我委将不再进行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办法》的学习、贯彻、培训工作,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考核组人员的管理,考核开始前要组织考核组人员对《办法》进行集中学习,以便评分时事实认定清楚,指标运用合理。
  (三)各单位要对所管辖的所有项目得分情况进行分析,并全面总结本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跟踪检查。
  (四)各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实事求是进行自查评分。各检查单位要对考核工作开展不力,自查得分虚高的项目加强重点检查。
  (五)我委将综合各单位检查评分结果、我委督查结果、交通运输部抽查结果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情况,对好的项目、单位和做法予以表扬,对差的项目、单位提出批评,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以加强水运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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