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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4.瞒报事故的;
  5.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职责分工
  本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市级层面重点行业(领域)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道路交通: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交通港口局
  水上交通:上海海事局、市交通港口局
  铁路交通:上海铁路局
  民用航空:民航华东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船舶、冶金、有色:市安全监管局
  建筑施工: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
  燃气:市建设交通委
  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市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
  特种设备:市质量技监局
  地下空间:市民防办
  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市农委
  民爆物品: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规划国土、工商、文广影视、卫生、教育、旅游、水务、环保、国资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穿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15日前)
  1.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两个《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
  2.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和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执法行动(5月至9月)
  1.由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对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
  3.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9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以及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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