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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第六章 预告登记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原件

 

合同首页应盖预售款监控章

4

其他资料

楼盘单元明细表

1

原件

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

 

5

缴交首期房款的银行进帐单及缴款通知书回执

1

复印件

 

 

6

法律文书

1

原件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7

拍卖成交确认书

1

原件

属预售商品房拍卖的

 

  预售人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提交上述资料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九十条 协助执行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预购商品房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

1

原件

 

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原件

 

未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5

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法律文书

1

原件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等

6

拍卖成交确认书

1

原件

属预售商品房拍卖的

 

7

其他资料

财税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第九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继承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预购商品房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继承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

1

原件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原件

经合同备案的

由购房者提供

5

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继承公证书

1

原件

  

6

其他资料

足额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1

复印件

 

 


  第九十二条 预购商品房共有人之间需要重新明确权利份额的,应当申请预购商品房析产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预购商品房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

1

原件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原件

经合同备案的

 

5

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房屋分成协议

1

原件

  

6

离婚证明

1

复印件

离婚析产的

 

7

法律文书

1

原件

权利份额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的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等



  第九十三条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许可证         

3

房地产权证明

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

1

原件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原件

经合同备案的

 

5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

原件

 

 

6

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文件

议价协议

1

原件

抵押物未经评估机构评估的

属未付清房款的,可不提供

7

评估报告

1

原件

抵押物经评估机构评估的

属未付清房款的,可不提供

8

其他资料

债权未超出抵押值余额的证明

1

原件

 

属已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再次抵押登记的

9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

1

原件

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

 

10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1

原件

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11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1

原件

抵押人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的

 

12

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1

原件

抵押人为合伙企业的

 

13

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

原件

抵押物属共同共有的

 

14

单位更名转制批文或工商局证明

1

复印件

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的

证明应当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及股东未发生变化情况

15

全额购房发票或收据

1

复印件

 

属已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的


  登记机构在核发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时,应当在原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中注记抵押的情况。

  第九十四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

1

原件

  

4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

复印件

  

5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票据

1

复印件

  

6

规划报建文件

报建审核意见书

1

复印件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复印件

  

8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

原件

 

 

9

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文件

议价协议

1

原件

抵押物未经评估机构评估的

 

10

评估报告

1

原件

抵押物经评估机构评估的

 

11

其他资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

原件

已领预售许可证的

 

12

债权未超出抵押值余额证明

1

原件

再次抵押登记的

 

1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

1

原件

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

 

14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1

原件

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15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1

原件

抵押人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

 

16

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1

原件

抵押人为合伙企业的

 

17

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

原件

抵押物属共同共有的

 

18

证明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的材料

1

原件

属于未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抵押双方加盖公章

 

19

报建平面图

1

复印件

 

抵押部位用文字表述不明确时,应在平面图上标示,并由抵押双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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