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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积极组织暗访工作。针对“两非”案件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查处难度大的特点,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屡打屡冒或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执法等的非法行医、非法接生案件线索,采取组织暗访等灵活有效的手段,及时发现线索予以查处。

  3、加强多部门协作配合,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中建立的部门联系和工作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法定职能作用,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横向联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和“两非”行为。

  卫生部门要积极联合工商部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查处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共同依法查处非法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活动的行为,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线索的相互通报,进一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和“两非”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工作步骤

  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自2009年3月开始至2009年11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市要求,成立治理“两非”工作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要求,加大宣传发动,精心组织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3月至2009年5月)

  各县(市)区要根据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门诊部自2007年1月1日以来的超声诊断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终止妊娠登记簿、相关病历档案及药物管理等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点检查2007年1月1日以来领取《生育服务证》后未生育、孕情消失情况以及终止妊娠的妇女情况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是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权销售机构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情况等;边自查边整改。

  针对自查、抽查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通知》(闽人口〔2005〕120号)、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打击“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包括制订和完善生育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各县(市)区要将自查、抽查整改和机制建设情况于2009年5月15日前按职责分工报相应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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