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超声诊断、14周以上终止妊娠技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管理。
(二)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禁止“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重点工作及分工
1、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重点地区
1、县及县以下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
2、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区,尤其是市、县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主要措施
(一)广泛学习、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两非”案件的通报,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二)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1、加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管理。
(1)县(市)区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档案,全面掌握超声医学工作开展情况。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拟配备和已配备超声诊断仪以及从事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情况,分别报同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超声诊断仪。
(2)县(市)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配置条件的不得购置,已经购置的分别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规定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禁止从事超声医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