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扎实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各道路运输企业、港航企业、客(货)运场站、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和单位、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
2)船员、船舶持假证书的;
3)违反锚泊、值班规定的;
4)船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
5)非客运船舶、车辆非法载客的;
6)违反船舶定线制、不遵守水上交通规则、不落实安全措施的;
7)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8)瞒报事故的;
9)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1)其他非法违法运输、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未达标的;
4)危桥改造工作最急需治理的;
5)存在火灾隐患的,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
6)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7)有关单位对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检查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活动等宣传教育活动;
5)严格船员培训管理,加强对师资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
6)宣传道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应对和安全逃生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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