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报备程序,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二条),在提供66号文第二项第(二)点第5小点规定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前,应在81号文第四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该项规定要求报备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