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一)财政对主要种植业品种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6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原则上不低于10%。(二)财政对能繁母猪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0000头(含)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即市级以上财政补贴为40%。(三)财政对奶牛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6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负担保费的40%。(四)对于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参照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农机具保险试点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市农机局、财政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五、运行模式和经办机构
主要参保品种各县(市)、区统一采用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政府负担赔付责任的60%,保险公司负担赔付责任的40%。凡实行代办模式的,市以上财政不再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采用由经办机构开展自营保险的模式。
六、保费管理和定损理赔
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用严格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按联办共保协议,将保费收入的40%转入保险公司账户,60%转入县(市)、区财政保险资金专户。保险公司和政府财政,再按照4:6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余全部作为农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必须单独建账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从管理费中拿出当年保费总收入的3~4.5%用于镇村保费征收人员、协保人员的工作补助。
建立科学的核损、核赔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农业保险核损理赔必须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依托,查勘定损要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全市统一使用“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
七、巨灾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