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35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报备程序,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三条)时,必须提供66号文第二项第(一)点第5小点规定的预缴期提供的报备资料第2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由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不仅适用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适用于企业享受增值税有关优惠,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登记备案时,要对纳税人报备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所载内容进行审核,如果《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所载内容不同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规定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和“生产的产品”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告知纳税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