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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要在现有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增加监测品种(规格)与监测点,完善监测办法,实地采价,按时审核汇总,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及时性。
  (二)信息发布。市场监测汇总数据除在本部门网站上定期发布以外,在中国江苏网专门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项监测数据分别由分工部门授权提供,定期在平台发布(发布频率与监测统计汇总频率相同),引导市场预期,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
  (三)市场监管。省农林厅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省农林厅、经贸委、质监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工作。省经贸委、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工作。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继续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省物价局负责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工作。
  (四)产销衔接。一是生猪调入市、县应当和省内生猪调出地区(农场)以及省外主产区建立产销合作机制,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积极引导和鼓励在省内生猪产地建立养殖基地,进一步完善应急调运机制,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二是积极引导和鼓励饲养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大力发展生猪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引导和鼓励生猪订单生产,研究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
  (五)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猪市场舆论宣传和信息发布制度,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导生猪和猪肉生产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等情况,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建立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物价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农林厅、工商局、质监局组成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领导小组,按本预案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并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实施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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