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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对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待中央定额补助资金到位后,市财政与各区县(自治县)结算。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申报。
  (一)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
  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开户行与家电下乡兑付行不一致的,为确保及时兑付,购买人需在家电下乡兑付行开设家电下乡专用存折。
  (二)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
  (三)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销售网点所在地(或指定)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协助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宣传、解释申报补贴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审核。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与销售网点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录入错误的信息,应及时通知销售网点修改。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兑付。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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