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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具体补贴产品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告为准。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八条 补贴期限:暂定4年。即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税务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九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农户数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计的资金兑付进度,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分期直接支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如实际兑付补贴资金超出市财政预拨额度,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归垫。
  第十二条 为便于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在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及时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设立的“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应开设在粮食直补兑付行。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对区县(自治县)财政工作情况,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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